(2017)赣072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廖彩伟、徐世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伟,徐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30号申请人廖彩伟,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申请人徐世森,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农民,住龙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人廖彩伟与被申请人袁月生、廖伟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世森应偿还廖彩伟补偿款85000元及利息,至今分文未付。现因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黄 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