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永嘉博尔电器有限公司、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博尔电器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码道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日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张明户籍管辖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明的财产状况,鸠江区人民法院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被执行人张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26366元及利息损失、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29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达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