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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永久与王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久,王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818号原告:杜永久,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文虎,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久诉被告王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永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140000元,用期一年。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文虎于2016年2月10日向原告杜永久借款140000元整,用期一年,杨敏系证明人。被告王文虎没有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杨敏向原告借款,杨敏又将该借款转借给被告王文虎,后经结算,杨敏欠原告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因该款为王文虎使用,经王文虎同意,杨敏所欠原告的140000元债务转给王文虎,王文虎于2016年2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2017年2月10日还款。还款期到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予以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杜永久借款140000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还款日止。(本院开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明光市农业银行,账号:23×××05)。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文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方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