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春香、常培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香,常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3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常培森,男,汉族,1974年4月8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常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53号,执行标的额为42768元。本案于2016年5月28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2017年6月2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530号,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法直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