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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利军与周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军,周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779号原告姚利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周广民,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利军与被告周广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利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利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