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志华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华,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170号原告冯志华,男,39岁,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王海军,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冯志华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志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5.00元由原告冯志华负担。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