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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卫学金与刘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学金,刘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445号原告:卫学金,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群生,男,约45岁,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卫学金诉被告刘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卫学金在本院告知交纳费用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学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