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关支行与王忠、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关支行,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邵笑冬,赵嵩,吴雪东,陆晓洁,马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忠,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斌,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关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61号(一号楼)。负责人薛长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枝,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菲菲,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98号-2。法定代表人邵笑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邵笑冬,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嵩,女,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雪东,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晓洁,女,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岚,女,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再审申请人王忠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东关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东关支行)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邵笑冬、赵嵩、吴雪东、陆晓洁、马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忠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兰天公司不是抵押设备的权利人,但其隐瞒了这一事实,江苏银行东关支行未尽相应的审核义务,一审法院也未查明上述事实;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或应减轻担保责任。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再审后予以改判。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兰天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银行东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以其名下的五台机器设备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兰天公司的股东邵笑冬、王忠和吴雪东在抵押决议上签字确认,抵押的五台机器设备也依法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抵押人为兰天公司。因而王忠申请认为抵押设备并非兰天公司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因而,王忠作为担保人不存在免除担保责任或减轻担保责任的情形,对其申请理由应予驳回。综上,王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苗 鸿审判员 朱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彬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