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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华国诉被告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国,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三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273号原告:田华国,男,生于197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三强,男,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国与被告四川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