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191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光旭,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27-1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万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5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曼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