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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春梅、孟宪文与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梅、孟宪文、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春梅、孟宪文与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春梅、孟宪文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62.61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项10012.61元(违约金97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6.61元(自2017.1.4起计算至2017.5.17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春梅、孟宪文,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韩春梅、孟宪文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梅、孟宪文与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