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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同波与张代涛、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波,张代涛,安勇,吕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285民初2365号原告:孙同波,男,1966年6月30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代涛,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安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第三人:吕小平,男,37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孙同波与被告张代涛、安勇、第三人吕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第三人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第三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同波对被告张代涛、安勇、第三人吕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