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春秋丁晓琳与张玉森韩光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秋,丁晓琳,张玉森,韩光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韩春秋,女,1970年出生,汉族,家务,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申请执行人丁晓琳,女,2007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张玉森,男,1978年出生,汉族,个体,原住密山市密山镇。被执行人韩光印,男,1968年出生,汉族,矿工,原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韩春秋丁晓琳与张玉森韩光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黑090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40340.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森韩光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韩春秋丁晓琳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