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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包书强、周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书强,周静,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包书强,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周静,女,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被执行人丁文,男,回族,福建省古田县人,户籍所在地: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依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大邑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包书强申请执行周静、丁文债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3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静、丁文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大邑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期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