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晓东、张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张晓东,张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834号原告:王娟。被告:张晓东,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被告:张方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原告王娟与被告张晓东、张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东、张方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晓东立即给付购车款2.7万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被告张晓东立即将从原告处购买的吉B580**号福田车过户;3.被告张方成在3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王娟与张晓东双方经协商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王娟将自己的吉B580**号福田车卖给张晓东,车价16万元,约定2014年9月末前给付全部车款。到期后,张晓东只给付13.3万元,尚欠2.7万元车款未付。2016年5月王娟找张晓东还款,张晓东的父亲张方成自愿担保并出具担保书,现张晓东、张方成不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张晓东、张方成未作答辩。本院查明事实:2014年7月10日王娟与张晓东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双方约定王娟将自己名下吉B580**号福田车以16万元卖给张晓东,分别于当日给付7万元,20日给付3万元,30日给付3万元,9月末前给付剩余全部价款3万元。王娟于当日将车辆交付给张晓东,张晓东只给付车款13.3万元,余款2.7万元拖欠不还,王娟多次索要,张方成向王娟出具担保还款计划书,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欠款3万元,此款到期后,张方成未履行协议,王娟告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王娟申请诉讼保全,缴纳保全费320.00元。此间,张方成于2017年6月13日给付王娟购车款3,000.00元。本院认为,王娟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售给张晓东,张晓东也支付了大部分车款,且标的物已转移,王娟与张晓东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张晓东应全面履行给付义务。张方成作为张晓东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娟购车款2.7万元;二、张方成负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王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0元、保全费320元由张晓东、张方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艺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