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瑞英、罗箭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瑞英,罗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罗瑞英,女,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罗箭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经商,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罗瑞英申请执行罗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罗箭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