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克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克本,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克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克本脱逃,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6月26日裁定恢复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克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徐克本在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北路477号唯美渔具店门口,窃得失主李某三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的三轮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徐克本在德清县武康街道英溪南路如林商务宾馆门口处,窃得失主沈某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元。3、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克本在德清县武康街道私营城顺达路148号后面车棚内,窃得失主赵某嘉伦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40元。综上,被告人徐克本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4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克本退出赃款人民币8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克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某、沈某、赵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车某,4、调取证据清单、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委托书、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克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克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克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其中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30日已折抵。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