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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与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号湖南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205。法定代表人张华,主任。被执行人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康平路7号。法定代表人叶裕洲,董事长。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与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浏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188号裁决即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与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