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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龙与刘泽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刘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性,汉族,1965年05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刘泽梅,女性,汉族,1975年0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张龙与刘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