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某某委员会,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刑初233号自诉人:舞阳县某某委员会。住舞阳县北京路北段路西。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自诉人舞阳县某某委员会以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杨某某已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法院刑事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舞阳县某某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刘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