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192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彩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彩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192号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028674XK,住所地靖江市兴业路118号水墨江南37幢308室。法定代表人叶建华,总经理。被告:朱彩燕,女,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彩燕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七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