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石玉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石玉彩,柯洪涛,柯洪国,曹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范县陆集乡陆集村。被执行人:石玉彩,男性,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柯洪涛,男性,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柯洪国,男性,1978年6月3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曹存磊,男性,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石玉彩、柯洪涛、柯洪国、曹存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县豫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