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豆志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豆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25号罪犯豆志,现在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作出(2014)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豆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报请对罪犯豆志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豆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豆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豆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