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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官炳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炳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05号罪犯上官炳林,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上官炳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847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闽06刑更3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2016年2月26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上官炳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炳林自2016年2月26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610分,表扬二次。罪犯上官炳林原判罚金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284700元。罚金已缴交92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交3300元,本次缴交58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上官炳林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上官炳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上官炳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