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稻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7850810X7(1-1)。法定代表人:戴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84938629G。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