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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67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2012年8月27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海蓉、米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村自称是修井队的队长,需要租被害人王某某的院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辆被村民挡住需要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二、2015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姬塬镇某某村自称修井队需要租被害人何某某的房,取得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辆被村民挡住需要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三、2016年2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蔬菜门市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谎称井场油喷了需要买彩条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四、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樊学镇某某村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地盘停放修井车,取得被害人侯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坏了买塑料布,先后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600元,并以李某的名义给被害人侯某某打借条一支。五、2016年5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招待所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谎称要吃饭、加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六、2016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姬塬镇某某村自称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当得知该村大部分人姓齐,又自称姓齐与被害人齐某某、仁某某、齐某等人攀上亲戚,取得上述被害人信任后,因打麻将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2600元人民币、骗取麻将馆老板仁某某1300元人民币,打完麻将后让齐某将其送到定边县姬塬镇姬塬街某某宾馆,以身上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人民币500元。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汽修理部自称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侯某某信任后,谎称招呼工人吃饭银行取不出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500元。八、2016年8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樊学镇某某村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肇事需要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8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均可佐证。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属累犯,建议法庭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3、5、7、8宗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诈骗。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4、6宗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仅辩称在第6宗中其所拿的钱是赌博钱。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村自称是修井队的队长,需要租被害人王某某的院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辆被村民挡住需要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5月份,其女婿张某某在定边县樊学镇街道碰到一个自称是修井队队长的人要租房子,张某某开车将男子拉到其经营的旅馆,男子说要买碳,张某某将该男子拉走了。过了一会儿,男子返回旅馆说他的修井队将污水流到农民地里,农民挡住不让车走,需借款1000元,承诺明天还钱,其就给男子借了1000元,此后再没有见过男子。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其在定边县樊学镇街道碰到一个体型偏胖、小眼睛的中年男子,男子自称是修井队队长说要去罗庞塬,其拉着男子往罗庞塬走,在路上男子说要租一个院子,其告诉男子说其岳母王某某有院子出租,然后将中年男子拉到王某某家中,男子和王某某商量好房租后说明天搬过来,其又将男子送到了罗庞塬。到了晚上王某某打电话说男子向她借了1000元钱说第二天还钱,其给王某某说不认识男子,此后再没有见过中年男子。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2015年5月份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村骗取1000元钱的人。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2015年5月份其开车从樊学镇街道拉到张崾先镇某某村王某某家中的男子。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年龄等身份事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6年2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蔬菜门市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谎称井场油喷了需要买彩条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6年2月份的一天,一名男子自称是修井队负责人来到其经营的蔬菜门市让帮忙租一个院子,其联系了村民段某某家的院子,然后男子离开。到了下午17时许,男子又来到其门市说他的井场油喷了没有带彩条布,向其借500元钱买彩条布,说第二天还钱,其就给借了,借款时其妻子耿某某也在场,后再没有见过男子。2、证人耿某某陈述,2016年2月份,其和其丈夫张某某在蔬菜门市,来了一名陌生男子自称是修井队长,打问附近哪有大院子要给修井队租院子,张生荣指了段某某家的院子,男子就走了。过了一会儿男子返回来,说有一个井场油喷没有带彩条布,向其和张某某借500元钱买彩条布,说好第二天还钱,张某某给男子借了500元,从此以后再没有见过这个男子。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和耿某某均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2016年2月份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疏菜门市骗取500元现金的男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五、2016年5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招待所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谎称要吃饭、加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领来一个自称修井队的老板说有两个修井队需要租四间房子,和其商量房租一个月2万多,谈好后男子让赶紧收拾房子说修井队下午就搬过来,其妻子高某某就将房子打扫了,其提出要预交定金,男子说明早将租房款一次性交清,然后男子说要吃饭和加油向其借款800元,说第二天一早与房租一起付清,其就给借了,从此以后再没有见过该男子。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招待所张某某带来一个男子,男子说有两个修井队需要租四间房子,其丈夫与男子商量租赁费一个月两万多,男子让收拾房屋,其就将房子打扫了,后来其丈夫说男子借了800元钱,说第二天还钱,但是从此再没有见到男子。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一天,有一个自称是修井队老板的男子要租房子,其领着男子到李某某经营的诚信招待所,男子和李某某商量好租房事宜后说第二天早上一次性将房租付清,李某某让其妻子高某某打扫了房子。后男子向李某某借了800元钱说吃饭和加油用,并说第二天与房租一块付清,李某某就给男子借了800元,后来听李某某说男子一直没有还钱,也没有见到男子。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与高某某均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2016年5月份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招待所骗取800元现金的男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七、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汽修理部自称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侯某某信任后,谎称要招呼工人吃饭银行取不出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5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侯某某陈述,2016年8月1日中午,其正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汽修理厂修车,有一个男子过来和其聊天,聊天的过程中男子自称是修井队长,姓刘,准备在罗庞塬租个院子,其给指了贺某某的院子,男子就去贺某某家,过了一个多小时后男子又找其聊天,男子说已经把贺某某的院子租好了,租赁费一年8000元已一次性付清了,并问哪里有银行,其说山下面有,男子朝着银行方向走了。过了一会男子返回说银行没有网取不出钱,要向其借500元钱招呼工人吃饭,其当时不想给男子借钱,这时其妻子出来了,男子向其妻子借钱,最后其妻子将500元给了其,其给了男子,男子说晚上到张崾先镇银行取了钱就还,然后就走了。到了晚上其碰到贺某某,贺某某说男子没有付钱,坐何某某的车到张崾先镇取钱去了,后来何某某一人回来,说男子在银行取款机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有取上钱,最后给何某某付了80元路费,从此再没见过男子。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日中午,其丈夫侯某某正在修车时有一男子和侯某某说话,后来知道男子是打问租房的,过了一会儿,听见男子向侯某某借钱,其就出去了,男子说是修井队长,银行没网取不上钱,需借500元钱招呼工人吃饭,晚上到张崾先镇银行取上钱就还,其拿出500元给了侯某某,侯建忠给了那名男子,以后再没有见过男子。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侯某某与李某某均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2016年8月份在定边县张崾先镇某某汽修理部骗取现金500元的男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八、2016年8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樊学镇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取得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肇事需要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6年8月份的一天,有一名男子自称是修井队队长来到其家打问想租院子,其与男子商量好价钱后,男子向其借了把雨伞离开。过了一个多小时男子回来将伞还给其,然后男子说刚才他的修井车肇事了,要向其借700元钱处理事情,并说第二天早晨还钱,其就给男子借了700元,从此再没有见到男子。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其丈夫孙某某给一个自称是修井队队长的中年男子借了700元钱,男子说第二天早晨还钱,但再没见过到男子。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孙某某与张某某均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2016年8月份在定边县樊学镇骗取现金700元的男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5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姬塬镇某某村自称修井队需要租被害人何某某的房,取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辆被村民挡住需要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00元。四、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樊学镇某某村自称是修井队队长需要租地盘停放修井车,取得被害人侯某某信任后,谎称修井队车坏了需买塑料布,先后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600元,并以李某的名义给被害人侯某某出具了借条。六、2016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边县姬塬镇某某村自称修井队队长需要租房,当得知该村大部分人姓齐,又自称姓齐与被害人齐某某、仁某某、齐某等人攀上亲戚,取得上述被害人信任后,因打麻将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2600元人民币、骗取麻将馆老板仁培娥1300元人民币,打完麻将后让齐某将其送到定边县姬塬镇姬塬街某某宾馆,以身上没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侯某某、齐某某、仁某某、齐某的陈述、证人褚某某、柳某某、齐某、赵某某的证言、借条、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诈骗八起,总价值人民币9500元,所得赃款全部被挥霍。另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2)吴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延安市吴起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3、5、7、8起犯罪事实的辩称理由,经查,卷内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上述诈骗犯罪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在第6起中其诈骗所得系赌博款,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诈骗赃款人民币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贾树梅人民陪审员  贺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