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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本富、高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本富,高胜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44号申请人蒋本富,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高胜军,男,汉族,成人,住临邑县。申请人蒋本富与被申请人高胜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N×××××号长城牌越野车,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胜军名下的鲁N×××××号长城牌越野车;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临邑县开发区工业园的土地(土地证号:恒管建(20**)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