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红鸿与朱永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朱红鸿,女,200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法定监护人:刘家莉,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朱永胜,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朱红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到位389.75元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朱永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红鸿及其监护人刘家莉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及其监护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