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寿涛与被执行人信自全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寿涛,信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8号申请执行人:赵寿涛,男,1973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被执行人:信自全,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寿涛与被执行人信自全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经多次长时间的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和直接找到被执行人做思想教育工作,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60000元给付义务。期间,被执行人虽经多次承诺分期支付,但都因结不到工程款而未付,并要求延缓支付时间。2017年4月6日、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两次自动履行执行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两次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523执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廷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