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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1、刘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1,刘某2,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56号之一原告王某,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邢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2,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梁某,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荀孟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