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建文与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文,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294号原告:陈建文,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1321323566822935Q。法定代表人:石丹虎,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建文与被告江苏隆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建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文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