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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524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