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增伟与曹爱芹、曹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增伟,曹爱芹,曹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409-1号申请执行人唐增伟。申请执行人曹爱芹。被执行人曹爱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