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与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俞银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俞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135号原告: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8493-6。法定代表人:黄厚琼,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合铜北边,注册号340122197102017414。经营者:俞得保,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俞银,曾用名,俞玉艮,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现住合肥市滨湖区,原告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俞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货款27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总款额的10%计算,同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本清息止;2、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与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品名、质量、规格不等、数量见发货明细表、单价随行就市合同一年一签、分期对账、年终结算、违约金20%、拖欠货款由两甲方共同承担及管辖权作了特别约定等。依据合同原告从2016年5月15日至9月先后为被告送货款总款477万元,已付191万元,2016年12月12日经双方结算后,第二被告立下欠据一份,即欠到原告2811000元,同时注明;“此账若有误差,双方协商尤其原因处理”等。2017年1月10日被告二再次立下《承诺书》,最终结账欠到286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2日前付150万元,若不按期付款,自愿将自己享有的位于滨湖世纪城福徽苑4栋3802室房产抵付给原告并当场给付房产证复印件等,同时承诺不履行按期付款义务,承担l0%的违约金、管辖权在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等。2017年1月16日第二被告通过银行仅转付l0万元,目前仍下欠276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自起字号,个体经营,实为父子家庭经营,两被告应当对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时依据合同和承诺书,应当支付10%违约金及利息。被告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祥瑞公司选择在本院起诉的依据是俞玉艮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承诺“如协商不成由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作为第一被告并未做出此承诺,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约定管辖承诺对申请人不应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情况下,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2016年4月3日,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作为甲方与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从2016年4月开始羽绒合作交易,鸭绒价格随行就市等,并约定“若发生争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10日,俞银向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六安市祥瑞羽绒有限公司货款286万元,2017年1月22日前付150万元,剩余款本年2月底一次付清等,并承诺“如协商不成,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肥西县严店东方羽绒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伟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