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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诉刘淑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平,张春媛,苏强,杨立国,张春娥,刘淑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025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刘文平,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南夏庄村一区***号。被告:张春媛,女,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丰路新兴小区居委会*********号。被告:苏强,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苏付庄第四小区**号。被告:杨立国,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大旺庄村二区***号。被告:张春娥,女,195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镇苏付庄第四小区**号。被告:刘淑敏,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大旺庄村二区***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平、张春媛、苏强、杨立国、张春娥、刘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