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张秀玲,邢建平,孙国超,叶红丹,雷承享,刘翠莲,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578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号。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秀玲,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邢建平,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孙国超,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叶红丹,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雷承享,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刘翠莲,女,1966���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刘传华,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治兵、王红玲、刘传华、邢丹丹、孙治宪、陈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381民初310号、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治兵、王红玲、刘传华、邢丹丹、孙治宪、陈桂芳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310号、第311号民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应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