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惠萍和柳习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萍,柳习舟,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471号之一原告何惠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柳习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斌,住址甘肃省灵台县。原告何惠萍诉被告柳习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惠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何惠萍负担。审 判 长 龙 晓审 判 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鑫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