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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惠萍和柳习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萍,柳习舟,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6471号之一原告何惠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柳习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斌,住址甘肃省灵台县。原告何惠萍诉被告柳习舟、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何惠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何惠萍负担。审 判 长  龙 晓审 判 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甘政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鑫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