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阮之华与梅为础、施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之华,梅为础,施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6号申请执行人:阮之华,女,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樱、林鑫,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梅为础,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晴,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阮之华与梅为础、施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为础、施晴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