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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洪伟与乌恩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伟,乌恩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朱洪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乌恩其,男,197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02号朱洪伟申请执行乌恩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乌恩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恩其于2017年6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69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乌恩其的工资账户及待发工资,剩余执行标的款53100元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