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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飞鹏与被告彭仕志、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鹏,彭仕志,何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75号原告:王飞鹏,男,生于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杨胜友,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仕志,男,生于196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何琼英,女,生于196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鹏与被告彭仕志、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鹏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被告彭仕志、何琼英协商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飞鹏负担。审 判 长 杨      太      吉人民陪审员 余            文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文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