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济南立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立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8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立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号*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立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郝晓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济南立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南立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