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追缴金成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04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金成。本院在执行追缴金成违法所得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