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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候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4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男,局长。被执行人候某某,男,汉族,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度魏住建稽字第(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2016)年度魏住建稽字第(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陈合强人民陪审员  李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