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候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4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男,局长。被执行人候某某,男,汉族,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度魏住建稽字第(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2016)年度魏住建稽字第(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胜涛审 判 员 陈合强人民陪审员 李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