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王玉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王玉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93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梅,女,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君审 判 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