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天斌、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天斌,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64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天斌,男,生于1982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84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容留卖淫罪本院受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川07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5000元及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张涛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邓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