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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籍连苏、张竹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籍连苏,张竹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籍连苏,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竹斋,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再审申请人籍连苏因与被申请人张竹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籍连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籍连苏与其丈夫王某某约定,双方婚内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王某某去世时,并未留有任何遗产。籍连苏从未听说过案涉借款,王某某也未告知籍连苏存在该借款,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籍连苏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竹斋提交王某某出具的六张借款条和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借款事实,应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籍连苏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定的除外情形,故原审判决认定籍连苏应对其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籍连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籍连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