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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鞠崇有与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崇有,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25号原告:鞠崇有,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950514122。法定代表人:李远红。原告鞠崇有与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鞠崇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鞠崇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