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鞠崇有与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崇有,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625号原告:鞠崇有,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950514122。法定代表人:李远红。原告鞠崇有与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鞠崇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鞠崇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