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利达建筑机电设备供应站、被告赵宝兰、被告张红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利达建筑机电设备供应站,赵宝兰,张红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70号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沙河镇西杜家村。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公司职工。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利达建筑机电设备供应站。经营者:赵宝兰,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赵宝兰,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张红志,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诉讼保全费497元,共计9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