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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建光、王葆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光,王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光,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葆春,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孙建光与被执行人王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