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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执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盛明芳、盛雯蕾与陈人杰、陈冬华、陈奇华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2553号原告盛明芳、盛雯蕾与被告陈人杰、陈冬华、陈奇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4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继承人XXX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乐湖新村XXX号XXX室房屋、现在上海有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处的养老金返回金额44,939.10元及丧葬补助费16,072元、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16,976元、截止2016年10月公积金余额22,812.63元及之后产生的孳息均归被告陈人杰所有;二、被告陈人杰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盛明芳、盛雯蕾30万元;三、被告陈人杰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被告陈冬华16万元;四、被告陈人杰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被告陈奇华16万元;五、原告盛明芳、盛雯蕾、被告陈冬华、陈奇华于2016年12月18日前协助被告陈人杰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陈人杰承担;六、案件受理费16,012.20元,减半收取计8,006.10元,房屋评估费4,800元,共计12,806.10元,由原告盛明芳、盛雯蕾负担6,403元,被告陈人杰负担6,403.10元,此款被告陈人杰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盛明芳、盛雯蕾。届期,被告陈人杰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盛明芳、盛雯蕾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人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前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愿与权利人盛明芳、盛雯蕾协商履行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盛明芳、盛雯蕾,其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